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情的公告》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拥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动规章规范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即便签订劳务合同,同时符合以上三种情形,也会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即便签订的为劳务合同,一旦满足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情的公告》第一条之规定,就能认定为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