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公民:⑴本人身份证、户口簿;⑵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2、港澳同胞:⑴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⑵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⑶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⑷职业或靠谱经济来源证明;⑸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从中国大陆去港澳时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出具的赴港澳前的婚姻情况证明,或中国大陆两个知道状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⑹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件;丧偶的持配偶死亡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持脱离同居关系协议书。3、台湾同胞:⑴《台湾居民来往国内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游证件;⑵在台湾区域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⑶有效期为三个月的婚姻情况证明。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区域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国内的,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国内的,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经该海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的,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没办法获得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经公证的两个知情者的证明和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书;⑷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如系外国法院的判决书,还须经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在香港、澳门区域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香港、澳门区域的离婚证件;⑸台湾同胞系国内居民赴台定居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赴台前的无配偶或配偶离异、死亡的证明。没办法出具上述证明的、须有经公证的两个知情者的证明。4、华侨:⑴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⑵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⑶职业或靠谱的经济来源证明;⑷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配偶死亡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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