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处置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汽车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与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职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根据本方法的规定处置。火车与汽车、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置。
第四条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置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置本行政地区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公安机关处置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置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依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拟定。
第二章现场处置
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汽车需要立即停车,当事人需要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飞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置;过往汽车驾驶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帮助。
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集证据,采取手段尽快恢复交通。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能隐瞒交通事故真实状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状况。
第十条在追缉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状况下,交通警察有权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导致损毁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汽车、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况及有关的道路状况等,应当依据需要,准时指派专业职员或者聘请有专门常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别。检验或者鉴别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据检验或者鉴别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汽车或者嫌疑汽车、汽车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别后应当立即归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交通事故汽车、汽车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汽车的驾驶员和货物。
第十三条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根据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没办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汽车。
第十四条在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地区发生机动车辆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辆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第十五条医疗单位应当准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应当同意代存。公安机关应当帮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疗成本和尸体存放成本。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别后,应当公告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置,逾期存放尸体的成本由死者家属承担。
第三章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缘由后,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与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有哪些用途,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八条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一同导致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用途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用途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一同导致交通事故的,依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有哪些用途大小划分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没办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准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没办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准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没办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辆、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保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导致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机动车辆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汽车驾照。
第二十四条导致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符合下列1、二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3、四项的,处10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5、六项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导致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导致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导致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导致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导致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
导致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
对前款1、二项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并处吊销汽车驾照;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汽车驾照:
第二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辆驾驶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汽车驾照:
逃逸;
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隐瞒交通事故真相;
嫁祸于人;
其他恶劣行为。
第二十六条吊销汽车驾照从裁决之日起生效。被吊销汽车驾照的,二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汽车驾照。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时,应当制作裁决书,分别送交当事人、被处罚人的工作单位和被处罚的机动车辆驾驶员现籍汽车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对军人、武装警察给予吊扣、吊销汽车驾照处罚的,交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实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准时将实行状况告知处置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调解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处置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缘由、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状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职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三十一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辆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辆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机动车辆驾驶员在实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成本。
第三十二条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觉得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导致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三十三条经调解达成共识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职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职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共识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职员。
第三十四条经调解未达成共识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损害赔偿
第三十五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根据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损害赔偿的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生活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根据实质状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成本。
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的规范根据下列规定计算:
医疗费:根据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需要的成本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治疗必需的成本给付。
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根据本人因误工降低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根据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员工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职员有收入的,根据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残废者生活补助费:依据伤残等级,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根据普及型器具的成本计算。
丧葬费: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亡补偿费: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降低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被扶养生活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质扶养的、没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实质必需的成本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三十八条参加处置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根据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成本的人数不能超越三人。
第三十九条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赞同。擅自住院、转院、用护理职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越医院公告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成本由伤者和残者承担。
第四十条因交通事故损毁的汽车、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可以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第四十一条构成交通肇事罪,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肇事者的交通事故责任提出赔偿建议,随同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民因别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规范,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本方法的规定处置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们职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辆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他们10%的经济损失。但根据10%计算,赔偿额超越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辆、行人一方故意导致自己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导致损害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可以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导致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可以向重大和特大事故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收取交通事故处置费。交通事故处置费应当上缴财政部门。收费方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检举和帮助查缉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职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方法下列用语的意思为:
“道路”、“汽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所称的道路、汽车。
“有固定收入的”,包含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含薪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职员,其收入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保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含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职员等。
“无收入的”,是指本生活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赖别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保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平均生活费”,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四十九条本方法由公安部负责讲解。
第五十条本方法自一九九二年1月1日起实行。在本方法实行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根据当地原有规定处置。
获得有关帮助请咨询秦皇岛交通事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