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准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拟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离职、辞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与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依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准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一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