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受理土地确权的时候,第一步是审察是不是是我们的职权范围,假如不是是职权范围则不予受理,此时当事人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维权。
很多行政机关在受理土地确权申请之前,第一步总是是审察是不是是我们的职权范围,但总是会在在审察土地确权申请主体没过多关注,通常来讲,审察土地确权主体时应该注意审察以下三个方面:
一要审察申请确权主体是不是合法。
二要审察申请确权主体是不是遗漏。
三要审察争议土地是不是还有其他利害关系人。
正是由于这样,当事人假如在遇见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土地确权申请时,应该依据上述来判断,若是我们的申请没问题,那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权,注意,是要先进行行政复议。
由于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包含三种,如下: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根据本法的规定作出最后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觉得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获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需要先根据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交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所以说当事人想申请土地确权问题而不服的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建议可以找个不履行法定职责事前咨询一下。